公开透明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,也是政府和司法机关取信于民的基础。这一方面是充分尊重了群众的知情权,另一方面,群众只有充分知情,才能了解事情的真相,也只有了解真相,才能信任我们的工作。 这一点,在宁波北仑区检察院的“检察示证制度”中再一次得到了印证。 《浙江法制报》8月14日报道,该院自2003年在全国首推“检察示证制度”以来,到今年7月底,已经办结了28件疑难信访案件。一个例子是,某村村民因怀疑村干部冒领、贪污集体资产,一次又一次到街道纪工委、区纪委反映问题,虽然两级纪检机关进行了认真的查证,证实村干部不存在冒领、贪污问题,但村民们仍然疑心重重,还固执地认为这是“官官相护”。最后,他们又“告发”到区检察院,检察院通过调查取证,也得出了与纪检机关相同的结论。而这一次,检察院是把调查取证的书面材料全部向村民公开。村民们这才心服口服,也终于自动停止了上访。 同样的结论,为什么疑彼而信此?关键就在于是否公开透明。这里面隐含着两层道理。 首先,为什么群众知情才信?或者说,为什么公开透明才能取信于民?那是因为,群众认为知情了也就监督了,或者说,知情的过程就是监督的过程。一般来说,权力会趋向于膨胀和滥用,因此,群众对权力行使的不放心也是合情合理的。所以,政府和司法机关要取信于民,最好的办法就是让群众充分知情。只有当群众了解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,特别是确认了没有“猫腻”,他们才会充分相信。所以,从这个角度说,公开透明本身就是一种监督。 进一步说,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来自于人民群众的充分信任,所以,公开透明不仅是为了实现群众的知情权,其凸现的更是值得群众信赖的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。从这个角度说,政府和司法机关把更多的真相及时告知群众,让群众及时享有更多的知情权,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和化解可能会滋生和蔓延的误解和矛盾,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。 |